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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《语言论集》第二辑有胡明杨先生《说“打”》一文。把动词义分析为捶击、攻战、挥动手臂、虚化的动词四大类,每类又层层细分,共得词义98项。例如第21义是“举行(某种杂有鼓乐的典礼仪式)〔宋元〕”,例证为“打蘸焚香”、“打个释迦阿育王法会”、“打一坛斋蘸”、“打供”。第22义是“生理上受到某种剌激后发出(某种声音)〔宋元〕”用例是“打駒、打喷涕、打呕、打咳嗽、打噎、打响隔”之类。第89义是“结束、截止〔宋〕”,如“逐件打结”、“打住”、“打岔”中。这更是不可取的。愈是分得细,愈是捉襟见肘,愈显得没有原则,没有理论性。《现代汉语词典》归为24义。符淮清《“打”义分析》一文归为29义。这同《汉大》一样,虽对刘半农、胡明杨的多义大有节制,但方法仍出一辙。用一句话概括:只见树木,不见森林。只见用法之众,未明繁歧之源。

陈望道在多篇文章中申言刘半农研究方法的不科学,主张对打字的词义作高度综合。他1935年著《关于刘半农先生的所谓“混蛋字”》,说:“单靠罗列,拿罗列得多算是富有,算是成功,那只能算是杂纂的态度,并不是真正研究的态度。那篇《打雅》可说是杂纂态度极其明显的一例。”陈先生认为打字可归纳为三义。1“作‘打击’解。标示特定动作,就是所谓‘打鼓骂曹’的‘打’。”2“作‘作为’解。标示一般动作,没有特殊内容。用来代替种种有特殊内容的动词。有点像文言文的‘为’字。”3“用为动词的添头。”这第三义就是笔者所言的打字前附的一种形式,不宜属于词义范畴。所谓添头即词头,用以称前附的打字更不妥当。总之,对“打、作、为”这三个动词的释义应在泛义动词理论的指导下,力求简明有实效,更让读者也相应地略知他们的泛义特点和三种使用形式。

(原载《湖北大学学报》1992年第1期,中国人民大学《语言文字学》1992年第4期转载)

补记

《北京大学学报》1985年第5期朱德熙先生《现代书面汉语里的虚化动词和名动词——为第一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而作》说:

本文所谓虚化动词(w∽)指的是只在书面语里出现的少数几个及物动词如“进行、加以、给予、给以、予以、作”等。这些动词原来的词汇意义已经明显弱化了,因此在某些句子里把它们去掉并不影响原句的意思。例如:

1.1他们花了整整一年时间(进行)调查。

关于矛盾的特殊性问题应当着重地(加以)研究,并用足够的篇幅(加以)说明。(《**选集》第279页)

对于这种损坏公物的行为应当(给以)批评。

1.4首恶分子必须(予以)惩办。

1.5两国政府将采取果断措施与恐怖主义(作)斗争。

按,朱先生所谓“虚化动词”也就是笔者所说的“泛义动词”。其中的“作”是从古汉语直接继承的,参见《辞书研究》1997年第1期拙文《谈泛义动词的释义——兼评《汉语大词典 “作”条释义》。“打”在现代汉语也被继承,参见《喀什师院学报》1998年第1期拙文《不是混蛋动词,而是泛义动词》。“进行”是从古汉语泛义动词“行”变成双音节。“为”在现代汉语也被继承。

《现代汉语词典》:“为:后缀。1附于某些单音节形容词后,构成表示程度、范围的副词:尤∽高兴 广∽传播 深∽感动。2附于某些表示程度的单音节副词后,加强语气:极∽重要 甚∽便利  颇∽可观 尤∽出色。”

《汉语大词典》“为”的第23义助词之三:“附于某些表示程度的单音节副词后,加强语气。”古代例句有《汉书.王吉传》“极为鮮明”、宋罗烨《醉翁谈录》“甚为称赏”。助词之四:“附于某些单音节形容词后,构成表示程度、范围的副词。”古代例句有《百喻经》“最为奇特”。笔者还可以把时代向前推很远。《史记.匈奴列传》:“而左右贤王、左右谷蠡王最为大。”

其实这些用法都是古代泛义动词“为”前附或后缀于动词或形容词的遗留。又如古今都说的“为难”“难为”。又如长沙方言“难为”就是困难的意思,“过为”是过分。山西忻州话“精为”是精干。徐州话“疑为”是怀疑。吴方言“反为”是反而。江苏崇明话“乐为”是舒服。

我在《湖北大学学报》1992年第1期《论“打、作、为”的泛义动词性质及使用特点》中说:它们都有三种用法:独用、前附于意思具体的动词、后缀于意思具体的动词。本文在此基础上论述“为”字的泛义语法结构及相关误解。

一、为人、为性、为心,等等

常义的“为人”言作人,意义单纯而明显。泛义的“为人”可专指人的思想性格。《礼记.经解》:“其为人也温柔敦厚。”《韩非子.十过》:“夫智伯之为人也,阳亲而阴疏。”也可专指人的特长和爱好。《史记.五宗世家》:“胜为人乐酒好内。”又《韩非列传》:“非为人口吃,不能说道,而善著书。”还可以指人的长相。又,《高祖本纪》:“高祖为人,隆准而龙颜,美须髯,左股有七十二黑子。”《汉书.武五子传》:“为人青黑色,小目,鼻末锐卑,少须眉,身体长大,疾痿,行步不便。”这后几种“为人”的“为”字的意思已经泛化得不可捉摸。

泛义的“为人”有一系列仿词。“为性”是比较常见的一个。《孔子家语.七十二弟子》:“(冉)牛为性躁,好言语。”梁元帝《金楼子》卷三:“为性简素,寡嗜欲。”唐王梵志诗:“我本野外夫,不能恒礼则。为性重任真,吃著随所得。”《游仙窟》:“娘子为性好围棋,逢人剧戏不寻思。”《汉大》:“为性:性格。”泯失指爱好特长的一种,也不能知道为什么说“为”字,可以说是泛义指“表现”。

又如“为心”,多见于汉魏六朝。《三国志.魏志.程昱传》:“闻吕布执君母弟妻子,孝子诚不可为心。”同文注引《魏略》:“既而高祖得天下,而(田)横顾为降虏。当此之时,横岂可以为心哉!”都指安心。陈琳《游览诗》:“高会时不娱,羁客难为心。”指心里难受。“难为心”或变说成“难为情”,一直用到现在。石崇《王昭君词》:“传语后世人,远嫁难为情。李白《三五七言诗》:“相思相见知何日,此时此夜难为情。”《汉大》失收“为心”词条。“为情”释义是“做情”“酬答”,合宜,但不能解决“难为情”的疑难。

后汉朱浮《为幽州牧与彭宠书》:“伯通与吏民语,何以为颜?行步拜起,何以为容?坐卧念之,何以为心?引镜窥影,何以施眉目?”为颜、为容,都是“为心”的仿词,奇巧简练生动。蔡琰《胡茄十八拍》:“为天有眼兮,何不见我独漂流?为神有灵兮,何事处我天南海北头?”贯休《阳春曲》:“为口应学阮嗣宗,为手须似朱云辈,折槛英风至今在。”姚燧《太华真隐君传》:“云岩,华岳也,为山益奇。”

《左传》有“为日久矣”的话,“为”指代计算、估计、考虑。后来有“为时”“为数”。今语:为时过早、为时甚久、为时不远、为数可观、为数寥寥。

所有这些都是“为人”的仿词。单从本身看,自然都是动宾结构。但“为”的意思泛化得虚而妙,在似与不似、有与无之间。用于句中,多是主语,意义却只相当它的宾语“人、性、时、数”等,甚至整个动宾结构都是冗馀的,这与一般的动宾结构大为不同。也可以说它们已经成为凝固结构了。有人把这种“为人”的“为”字意思讲成是代词“其”,全然不考虑有“其为人”的说法,与不考虑其他众多的同类说法。

二、为报、为言、为问

“为报”,有人以为只是“替(我)告诉”的意思,其实还有几种意思。“为报”是多种意义的同形异构体。

古汉语文句中多见用字、字序全同而意义不同的情况。意义不同是因为结构或语素义不同,这可叫同形异构体。它们或是一个词,或是一个结构,或是一个词同另一个词或结构的一部分相连续。例如:虽然、地方、因为、以为、有以、无以、为之、为言、为问、为报,等等。如果不细察,会认为仅一种意义,以偏概全而误。这里仅就“为报”一种申说。

北京大学中文系《语言学论丛》第六辑蒋绍愚《杜诗词语札记》“为报”条:“‘为报’是唐诗宋词中之熟语,意即‘替我告诉’(‘为’后省略宾语)。但有一些通行本却将此词语注错,有误解为‘为了报答’。”所言的“替我告诉”义自然确当,这只是第一种意义,此不叙。蒋先生在另文中又言:“‘为报’这个词组,在唐诗宋词中只能理解为‘替我告诉’的意思……而不能理解为‘为了报答’。”《中国语文》1991年第1期崔山佳《“为报”并非“只能理解为‘替我告诉”》举四例证明它也有“为了报答”义。这里我只补言,二义的不同在于介词“为”和动词“报”的词义都不相同,两种“为报”在句中的成分或有不同。

苏轼《江城子.密州出猎》:“为报倾城随太守,亲射虎,看孙郎。”胡云翼《宋词选》注:“为了酬答满城的人都随同去看打猎的盛意”。蒋先生指出句中不能讲成“为了报答”,也要讲成“替我告诉”。崔山佳文也言“这很有道理”。王镆先生《文史》第二十五辑中《试论古代白话词汇研究的意义和作用》文中也赞同此释而言:“苏词之例,其意略云:替我告诉满城百姓,让他们都随同太守出城去观猎吧。”我以为这也错说了。一则“随同……”之言,太守也是去观猎的,而词中实际是太守打猎,百姓观太守打猎。二则,太守打猎,却要人替自己传呼百姓去观看,不要说此太守是苏轼,就是别人,大约也不合情理,尤其没有诗意。只能是:人们都在说:全城人都要跟着太守出城,观看勇如当年孙郎的苏太守亲自射虎。这才合事理,合文意而有情趣。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王水照《苏轼诗词选注》释言:“为了报答全城人跟随我的盛意,看我像英姿勃发的孙郎那样亲自射虎。也可解释为:听到报说,全城人都跟着来看我亲自射虎。两种解释都通。”前一说不取“随同太守出城去观错”,反证出此释事理有误。但修改成“报答全城人跟随我的盛意”也有不妥。“跟随我的盛意”只能是指接受我的领导,与我同心同德之类。而为报答此,专意打一次猎,也是不合情理的。这样讲,全城观猎的壮观背景就失色得多了。因此,只有所释后一意是正确的。这也关涉到“为报”的另一种内部结构。

上例的“为报”是泛义的“为”附于词义明确的动词“报”之前,是“说”的“报”,“为报”的意义就是“报”、 “为”的泛义在此同于“报”。“为报”应分析为联合式组合,虽然也可以说“为”的意义已经虚化,成为纯形式而完全可以不要。“为”字前附具体动词之例,如《汉书.匈奴传》:“以有屯兵,故不发骑为送。”《世说新语.忿狷》:“大劝恭酒,恭不为饮。”汉乐府诗《上邪》:“山无陵,江水为竭。”《礼记.月令》:“毋或敢侵削众庶兆民以为取怒于下。”“为取怒”义即取怒。《大雅.板》:“天之方儕,无为夸毗。”《吕览.行论》叙楚庄王围宋,又因宋国请求,“乃为却四十里。”此文字抄自《左传.宣公十五年》,本作“退三十里”,即不用“为”。《史记.河渠书》:“于是为发卒万余人,穿渠。”《汉书.隽不疑传》:“即不疑多有所平反,母喜笑,为饮食语言异于他时。”《捜神后记》:“吾亦梦见卿为卒。”前文叙“吾昨夜忽梦见作卒。”都言死了,“作”“为”都是泛义前附式。各例中与“为报”的结构一样。故“为报”的意义仅“说”一项。

由于这种“为报”中不言说者和直接的听者,在不同的文句中听者和说者就会有第一、二、三人称的不同。“为报倾城随太守”中可以是人们说给别人,也可是人们说给我。杜甫《泛舟送魏十八》:“若逢范与岑,为报各衰年。”蒋绍愚以为是:替我告诉范寄明和岑参,说我已老了。这是本仇兆鳌“以己之衰年报岑、范也”。此不妥。一则衰年并非什么要事而必须传言于彼,二则“各衰年”的“各”决不是分别向二人说,而只能是范与岑是一方,杜甫自己是一方,都达衰年,而范、岑衰年却不属杜甫事,无需魏代为传语。诗当言,碰到他们时,你会向他们说我的衰年景况,他们也会向你说他们也如此。即共为感叹之意,诗前文有“见酒须相忆”句可证。范生年无考,岑参晚杜甫四年,也可说衰年。此句应是“你为报我衰年,范、参为报已衰年”的合叙。所以那“为”字不是介词,只能是前附式作同义指代。

蒋文对另例柳宗元《得卢衡州书》“临蒸且莫叹炎方,为报秋来雁几行”,言:“此例中‘为报’是‘请告诉我’之意。‘为报’成一熟语之后,‘为’的意义虚化了。”按,虚化了是对的,但不是由原来介词义虚化,而正是由本义“作”虚化。诗无达话。此句如蒋说,是作者请对方待秋来后将秋景告诉自己。但后即详写潇湘秋景如水烟、橘熟等,便与蒋说不承。宜是作者预将秋凉之景慰告对方,“为报”句当言:让我预告你不久的秋景吧。又如刘梦得《答后篇》:“近来渐有临池兴,为报元常欲抗行。”言:我告诉你,我想要同你的书法齐名呢。蒋文例杜甫《秦州杂诗》:“为报鸳行旧,鹪鹩在一枝。”也不宜讲成“替我告诉”意,因为无论从文字或事理都无法说是让谁来替。句意直叙:我告诉旧日诸同僚,我也像鹪鹩一样孤栖于偏隅之地。王绩《在京思故园见乡人问》:“羁心只欲问,为报不须猜。”即:我只想问你家园的情况,请你一一告诉,不要再让我乱猜了。各例中“为”都不是介词,自然不存在它的宾语省略。

此类“为报”句,多见的是句中本有宾语示明听者,是“我告诉你”一类,也就是用说者当面对语的写法。

《汉将王陵变》:“为报北军不用追,今夜须知汉将知(智)。”白居易《郡中即事》:“宠者防晦尤,权者怀忧畏。为报高车盖,恐非真富贵。”李商隐《离亭赋得折杨柳》二首之二:“为报行人休折尽,半留相送半迎归。”寒山诗:“为报往来者,可来向寒山。”又:“为报火宅主,露地骑白牛。”又:“为报后来子,何不读古言?”《五灯会元》卷十七载黄龙悟新禅师示寂偈:“说时七颠八倒,默时落二落三。为报五湖禅客,心里自在休参。”又,萧涤非先生诗《春来无诗,佩师兄问,因呈》:“为报先生道,春来未有诗。”纪昀《乌鲁木齐杂诗》之三一:“山城是处有弦歌,铁帙牙签市上多。为报当年郑渔仲,儒书今过斡难河。”(作者自注:“郑樵《七音略》谓孔氏之书,不能过斡难河一步。”)这是缩短时间空间,同远方之人同古人直接对语典型一例。

如此看来,诗词中的“为报”,倒是直接的诉说义的为多(“为了报答”义也较多),而“替我告诉”义的少。蒋文杜甫《别崔潠》:“荆州逢薛孟,为报欲论诗。”解为“为(我)告诉”,似不如解为“就说(我)想论诗”更明快,这也是把“为”视为泛义动词前附式。

《辞源》、台湾《中文大辞典》、《汉语大词典》等均失收“为报”,反映了对这种同形异构而异义的疏忽,所以本文专作释义辨析。

“为言”的情况类似。“为”也可以是泛义前附而与是介词的同形异构体。《史记.匈奴列传》:“汉使无多言。顾汉所输匈奴……必善美而亦矣,何以为言乎?”前言别多说理由,后再反问为什么还要说呢?何以为言?=何以言?李白《江夏行》:“忆昔娇小时,春心亦自持。为言嫁夫婿,得免长相思。”句言:人们都说,嫁了夫婿,就免长相思了。高适《送白少府送兵之陇右》:“践更登陇首,远别指临洮。为言关山事,何如州县劳?”人们都说远行最苦,我说哪里能比上州县官的勤劳。也可以是:(你)说能比上吗?《汉大》“为言”条仅有“与之说话”、“犹为意”二义,失收泛义前附的复杂情况。

再看“为问”。《贤愚经》卷十一:“王便为问檀腻言‘此王家马,汝何以鞭打折其脚?”《汉书.田叔传》:“上无以梁事为问也。”有主语,就不是替谁问,“为”不是介词。无主语时,诗中往往是作者发问。白居易《赋得听边鸿》:“惊风吹起塞鸿群,半拂平沙半入云。为问昭君月下听,何如苏武雪中闻?”苏轼《十月五日观混岗楼席上次韵》:“为问登临好风景,明年还忆使君无?”

三、“为之”义虚的两种情况

“为之”一般是动宾或介宾结构,但在动词前面时会有两种特殊情况。

第一种,“为之”整体义虚而是冗馀,徒具形式。《荀子.强国》:“若是,则虽为之筑明堂于塞外而朝诸侯,殆可矣。”言在塞外筑明堂。“为之”等同于“筑明堂”。《周礼.地官.泽虞》:“掌国泽之政令,为之历禁。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,以时入于王府。”言:严厉禁止。“为之”等同与“历禁”。《左传.宣公三年》:“铸鼎象物,百物而为之备,使民知神、奸。”铸九鼎,有各种图象,象征各种事物而具备。“为之”等同于“备”。《管子.牧民》:“能砧乐之,则民为之忧劳?能富贵之,则民为之贫贱?能存安之,则民为之危坠?能生育之,则民为之灭绝?。”首句言:若能使人民享乐,人民还会忧劳吗?各“为之”都等同于其后的动词或形容词的意思。下面众多例句都是如此。

《太子须大拏经》:“山中诸禽兽,闻太子当还,跳踉宛转,自扑而呼号。泉水为之不流,禽兽为之不乳,百鸟皆悲鸣,用失太子故。”对各种情况最后统一解释原因,所以排除了“为之”是因此的意思。苏鄂《杜阳杂编》:“火胡立于十重主画床子上,令诸女迭踏以至半空,……俄儿手足齐举,为之踏浑脱。”为之踏浑脱,即条浑脱舞。释文莹《湘山野录》:“时父老虽闻歌进酒,都不为之晓。”听不懂歌的意思。《五灯会元卷十八.径山智策禅师》:“师将示寂,升座别众。人以文祭之,师危坐倾听,至‘尚飨’,为之一笑。”笑了一下。杜甫《送重表侄王瑞》:“入怪鬓发空,吁嗟为之久。”即吁嗟久。此例在动词之后。

各例“为之”在形式上仍然是动宾结构,但意思虚泛,与连用的另一个有具体意思的动宾结构复说。

“为之”义虚的第二种情况是:“为”是具体意思或虚泛意思的动词;“之”是纯虚义助词,“为”跨过“之”而同后面的名词或动词等结成动宾关系。《庄子.遥遥游》:“覆杯水于坳堂之上,则芥为之舟。”实际事理是:芥为舟。《战国策.赵策》:“赵将亡矣。亡则二君为之次矣。”《韩非子.难三》:“以天下为之罗,则雀不失矣。”又,“以己之胸察为之弓矢,则子产诬矣。”《三国志.魏志.慕容垂传》:“诸将罗落东西,为之犄角。”

这里涉及一个需要重新认识的句式,即“为之.名词”式。王力主编《古代汉语》:“古书上有许多句子是用为字作动词而后面带有双宾语的。”书证有“重为之礼而归之”、“吾不忍为之民矣”、“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”。其实都不是双宾语。众所周知,双宾语的动词必得同两个宾语都能搭陪合理而又能各自独立。以现代汉语为例。“给他一本书。”是把可以分说的“给他”、“给一本书”结合起来的说法,而“重为之礼‘为礼”:行礼、但“为之”则不能是“行他”或“行这”的意思。也就是说其中的“为之”没有独立性。以“吾不忍为之民矣”言,“为民”合宜,“为之”则不知所云。所以不是双宾语。“之”不是代词,而是虚义的助词。

“为之“义虚的这两种情况有明显的规律。当“为”单用时,它和宾语之间的“之”是助词。当“为”字泛义前附于动词或形容词时,如果二者之间有“之”,仍然是是助词,而且“为之”整体义虚。

《庄子.养生主》:“吾见其难为,怵然为戒,视为止,行为迟。”我看到难以动刀,怵然警戒起来,视线停在这里,动作迟慢了。而所有注解都说这三个“为”字是介词:因为,后面省略宾语“之”。如此意思就是:怵然警戒因此起来,视线因此停在这里,动作因此迟慢了。可见是不妥的。可以繁写成为“怵然为之戒,视为之止,行为之迟。”即“为之”整体都是为之,更可对比出讲成介词是错误的。“因之”可以在句首或主语之前,但这两个位置不仅不说省略的“为(之)”,而且连原本的“为之”都不说。如此对比也可以知道 “为之.∽”是泛义动词的“为”。

语法分析也要受各种文理的制约。要分析得简明准确。把“为戒”讲成“因此戒”,仅是好像合乎介词宾语可以省略的语法,但不符合泛义“为”字的语法,也不简约,就是不对的。

四、关于“唯奕秋之为听”句式

《词诠》“为”的第十六义:“句中助词,宾语倒装时用之。”同作者《汉书管窥》卷六再次申说,前后共有四例。《孟子.告子上》:“唯奕秋之为听。”《荀子.礼论》:“故人苟生之为见,若者必死;苟利之为见,若者必害。”又《不苟》:“唯仁之为守,唯义之为行。”《汉书.苏武传》:“女……为降虏于蛮夷,何以女为见?”杨伯峻《古汉语虚词》秉承此说,但修改为:“‘之为’作结构助词,把宾词置于动词上时用之。”一般语法著作都取杨伯峻此说。

但是这样的解释有个极大的妨碍。因为虽然“之”字单用即可宾语倒装,而“为”字单用并没有这种宾语倒装作用,所以两者不可能能复合成为起宾语倒装语法作用的“之为”。

其实这些例句中仅是“之”起宾语倒装作用,而“为”与后面的动词是一体,仍然是多见的“为∽”式前附用法。杨伯峻是因为“为”没有宾语倒装作用,才把“之为”捆绑在一起。请比较《史记.王翦列传》:“为听将军之计。”《琵琶行》:“呕哑嘲哳难为听。”《贤愚经》卷九:“此前应有白色之山,汝为见不?”其中都同于“苟生之为见”的“为见”。《孟子.离娄上》:“孰不为守?守身,守之本也。”《古诗十九首》:“无为守贫贱,坎坷常苦辛。”都同于“唯仁之为守”的“为守”。《不苟》例,王先谦《荀子集解》说:《群经治要》引语是:“唯仁之守,唯义之行。”即略去泛义前附的“为”字。这也说明各例的“之为”不是共同起宾语倒装的作用的一个整体,而仅是“之”独立的起这样作用。“唯奕秋之为听”之类的内部结构实际是:唯奕秋之为听。

《南开大学学报》1978年第6期马汉麟先生《古汉语三种被淘汰的句型》,重点就讨论这种句式。他说:这种“为”字,“很可能是用来加强后面主要动词意的,是一种‘强意词',从词类上说是助动词。这一点很像英语的助动词do。”尽管还没有泛义前附的认识,但说后面是“主要动词”,即前面的“为”也是动词性质,而次要。这是正确的。可惜被尘封了几十年。

对“唯奕秋之为听”之类的“为”字,还有几种误解。吴昌莹《经词衍释》说它通“惟”,意思是:是。《论语.先进》非夫人之为恸而谁为?”本是说不恸这样的恸谁呢?“非夫人之为恸”与“唯奕秋之为听”句式完全相同,但杨伯峻《论语译注》另说是:“非为夫人之恸”的倒装,“之”帮助倒装,“为”是介词。意思是:不为这样的人悲哀,还为什么人悲哀?这也是错误的分析。一则它违背了杨先生认为这种句式中的“之为“作为整体而使宾语前置的论述。二则,既然“为”字是介词,又何以远远在宾语“富饶”的后面?三则“为夫人”既然是介宾结构,“恸”无宾语。“之”前面除“非”字外再没有词语,那么“之”又把什么倒装到前面了呢?孔疏:“不于颜渊哭之为恸而更于谁为恸乎?”把“为恸”作为整体,倒是正确的。

对于这种句式的这些误解,关键就是对“为”字前附用法不知,对“为∽”式的整体既没有正确认识。“为听”“为恸”“为见”本是无数的“为∽”中的三例,却误当成奇特,而误说另是一种仅有此三例的句式。

五、“为状语具体动词”结构

“为”字虽前附,但结合还不是很紧密,不是固定的双音词,是一种联合结构,当主要动词需要带状语时,这个临时性的结构就被分开,成为“为状语具体动词”特殊结构。《燕丹子》:“秦王不得已而遣之,为机发之桥,欲陷丹。丹过之,桥为不发”。本可以说“桥不为发”,就是一般的“为∽”式,“不”修饰这个整体。因要突出“不发”的直接否定,只好成为曲折的“为不发”整体。“为”在语源上仍然是复说具体意思的“发”。也就是在形式上看,“为”字跨越状语而复指所依附具体动词。实质上仍然是“为”前附“状语.具体动词”这个整体。又如:

《左传.成公十三年》:“文公即世,穆为不吊,蔑死我君。”“为”复指“不吊”。

《韩非子.亡征》:“不顾社稷而轻为自信者,可已也。”

《庄子.秋水》:“其过海之流,不可为量数。”可比较《庄子.徐无鬼》:“奉事而为大功者,不可为数。”

《史记.虞卿列传》:“公甫文伯仕于鲁,病死,女子为自杀于房中者二人。……今死而妇人为之自杀者二人,若是者,必其于长者薄而于妇人厚也。”为自杀、为之自杀,都是自杀的意思。

《史记.廉颇蔺相如列传》:“于是秦王不怿,为一击缶。”

《后汉书.阳球传》:“惩过之人,好为妄作,不宜使在有司,以逞毒虐。”

《捜神记卷二.徐登》:“登先禁溪水为不流,晒次禁杨柳为生梯。”

卷四《张璞》:“中流,舟为不行。”

《世说.政事》:“人人有悦色,唯有临海一客始往,及数胡人为未洽。”

《维摩诘经讲经文》:“莫向室中为久住,休于林内发狂言。”“不要室中为久住,领诸天女早须归。”

《碧鸡漫志》卷三:“吾三人听之,为一笑乐。”还有所谓疑问句句尾疑问语气词“为”,如:“匈奴未灭,何以家为?”其实也是泛义后缀的“∽为”式,需要另文专说。

《聊斋卷二.胡四姐》:“狂郎情急矣,妹子一为少留。”

可以比较《会真记》:“崔终不为出。”是“为”前附而复指“出”,“不”是状语。这是正常的语序,也可以说成“终为不出”,就是“为.状语.具体动词”结构。

六、关于所谓疑问句尾助词“为”

《中国语文》1979年第6期朱运伸《关于疑问句尾的‘为’》提出那“为”字不是语气词,而应是动词。1980年第5期又发表四篇文章讨论。有《编者按》言:“关于疑问句尾‘为’,前人巳有论及。《经传释词》(王引之)认为是‘语助’:《马氏文通》(马建忠)则解作动词。其余各家,虽或有新见,但其大略都不出前人所论。因此,对疑问句尾‘为’的讨论,本刊准备暂告一段落。”

这次讨论唯一的进展和新见,是洪成玉和廖祖桂合写的文章以两例提出:否定句末也有用为字的(《逍遥游》:“吾子无所用天下为。”《项羽本纪》:“毋徒苦天下之民父子为也。”)因此他们认为“为”不是疑问语气词,而是表示强调的语气词。按,表强调一说本不正确。指出也用于否定句尾,却是开拓了范围,可惜竟然未引起注意。

目前的语法专著和大型词书仍是沿用旧说,称名叫助词。笔者认为这是囿于仅从疑问句句型看,如果观察面放大,并同相关的语言现象联系起来,笔者以为各种句尾的“为”字恰是泛义“为”字用法体系中的一环。

首先需要指出:肯定性叙述句末也会有“为”宇。杜甫《送王侍御往东川》:“东门诗友会,此赠怯轻为。”又《偶题》:“骚人嗟不见,汉道盛于斯。前辈飞腾入,余波绮丽为。”《游仙窟》:“干金此处有,一笑待渠为。”各例之意是:我心怯此种赠礼轻薄了;古代文风流传到后来也是绮丽多彩的;等待她开口一笑。“为”字既无关句意,也无涉句型。

又如《百里奚词》:“今日富贵忘我为。今适富贵忘我为。”“今日富贵捐我为。”言:现在你富贵了,却把我忘了,却把我抛弃了。《汉书.外戚.赵皇后传》:“今故告之,反怒为,殊不可晓。”言:不但不感激,反而对我发怒。《三国志.吴书.太史慈传》:“君为郡败吾章,巳得如意,欲复亡为!”言:还想逃跑!《汉书.萧望之传》:“不肯碌碌,反抱关为。”言:不肯随大流,就升不了大官,反而当守门的小吏。韩愈《进学解》:“不知虑此,反教人为。”言:连这都想不到,反而还要教育别人。

其次,还需指出:否定句尾用“为”字也是较多见的。如《汉书.晁错传》:“皇太子无以知天下事为也。”言:不用了解全国的形势了。《吕览.知士》:“吾无辞为也。”言:我就不告辞了。《史记.卫世家》:“无入为也。”言:不要进去了。《史记.骠骑将军列传》:“匈奴未灭,无以家为也。”言:不需要家园房产。《气英布》剧一折:“汝虽病不能赴,亦无藉汝为也。”言:也用不着你。

我们再对使用最早、最为习见的疑问句尾的“为”字加以分析,可以知道“为”字的使用有两种情况。

一种是:它实际是附缀于不带宾语的动词或形容词谓语之后。如《谷梁传.定公十年》:“两君合好,夷狄之民何为来为?”其中“来”是谓语。《楚辞.渔父》:“何故深思高举,自令放为?”其中“放”是谓语的后一项内容。《庄子.逍遥游》:“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?”其中“南”是谓语的后一项。《论语.季氏》:“是社稷之臣也,何以伐为?”《史记.张汤列传》:“被恶言而死,何厚葬为?”其中的谓语各是:伐、葬。如此看来,这些句子中的“为”字实际上紧附于单独用的动词或形容词之后,而这就和笔者反复讲明的“为”字后附式用法完全一致。因之各句中的“为”字,首先是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后依附,它们实质上是句子内部的一个局部性结构。由于这一局部结构是全句的最后词序部分,所以它们所缀的“为”字无形中也就放在句尾,从而被人们误为是依附句子的语气助词。“何以伐为”的内部结构应当是“何以.伐为”,而不是“何以伐.为。”

这些“为”字位置的另一种情况是:位在句子最后部分的动词的宾语之后,即:“动词.宾语.为”。笔者认为,这是因为动宾结构整体的关系是很紧密的,泛义的“为”字也就可以在动宾词组之后来复指,而这恰同笔者在上节所叙的“泛义为字.状语.谓语”的道理一致,并成为一种对应结构。前者跨越状语而预示具体动词,后者则跨越宾语而回顾具体动词,这一对应结构显然是基于“为.具体动词”和“具体动词.为”的对应结构而形成的。例如《史记.司马穰苴列传》“何后期为”中“为”字同“后”字照应指称,《汉书.东方朔传》“何恐朱儒为”中“为”字同“恐”照应指称。杨万里《旱后彬寇又作》:“眼边未觉天地宽,身后更用文章为?”“为”字同“用”字照应复指。《史记.楚世家》:“父有罪,何以召其子为?”“为”字同“召”字照应指称。

如此来看,疑问句中的泛义指称“为”字实际上是位在动宾结构的末尾,因而它固然现象上是在整个句触并非是依附于整个句子的,笼统地说搀在句尾乃是一种假象。因之它与句型或语气无关。

上面分析的是疑问句中的泛义指称“为”字处于两种局部结构的末尾,叙述句、反问句中的这种“为”字的位置也是如此(详见所叙之例)。

由此可有两个结论。(一)三种句型中都有为字,可知它并非专表疑问语气的助词,也并非既表反问,又表否定语气(自然一部分否定句实际上是否定祈使句,因而不能说“为”字也表祈使语气),同时又表陈述语气的共同语气助词,它仍然是一个泛义动词。(二)无论在何种句式中,这种“为”字都不是依附于句子整体之尾,而只是依附于句子最后一个局部结构之尾。也就是说,笔者认为所谓“句尾”和“语气词”的这两点描述是不准确的,应予否定。

还有,上文所举否定句例子中的“吾无辞为也”、“无以家为也”、“无藉汝为也”等,只是否定性的叙述句,古今汉语这种句子是没有专职语气助词的,也不能是共用疑问、祈使语气的词。然而这些句中也有共同的“为”字,应当认为这“为”字就不是专用的否定叙述句语气词,也不是共用的多用语气词。

又,感叹句未见用“为”字,这正是因为感叹词本身无动作因素,不能用泛义动词来指称。有“为”字的句子正是同其中的动词或形容词构成复指关系。

又,句子宾语之后还可以有数量补语、处所补语等殿后,然而没有一例这种句子之后用“为”字,可证“为”字的位置规定性不是必在句尾,而是仅可以在动词或宾语之后。

又,除动词、动宾结构以外,名词、代词、数词。其他结构,都可以成为句子谓语,成独词句或不完全句,它们都可以带相关的语气词。然而未见有一例可带“为”字的,这说明“为”字既非必居于句尾,也并非语气词,而是泛义动词作句子的谓语。

又,语气词一般是由实词虚化而成,或者用通假字充当,都有语源或理据可循,而所谓语气词的“为”却是凭空而来的。凡此种种都说明“为”不是语气助词范畴,而是泛义动词用法。

(原载《湖北大学学报》1993年第6期。其中综合了原载《贵州文史丛刊》1993年第1期,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《语言文字学》1993年第7期拙文《“为报”是多种意义的同形异构体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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